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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納骨塔 可望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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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宸龍居士 周二 4月 07, 2009 12:06 pm

寺廟納骨塔 可望就地合法
寺廟納骨塔 可望就地合法 12
立院昨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讓現行違法設立納骨塔已達十年的寺廟得以就地合法。圖為圓通寺納骨塔。(資料照,記者何瑞玲攝)
〔記者陳曉宜、楊久瑩/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全國寺院、宮廟、教會、宗教社團及宗教基金會,都將改以「宗教法人」設立,除要求財務透明、明訂設立法人代表與監察人、享多項免稅優惠外,也讓現行寺廟違法附設納骨塔已達十年者(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得視為宗教建築一部分而就地合法,有損壞者還可原地原規模修建。
但草案對於非法設立之寺廟、教會、宗教團體等,並無任何處罰條款,因此即使三讀通過後,仍無法促使非法者合法化。對此內政部表示,非法設立者仍繼續由地方政府依違建和違規使用方式取締。
目前國內宗教機構附設納骨塔有四百九十座、塔位達二百萬個,已使用五十三萬個,民國九十一年殯葬管理條例通過後,陸續有四十座完成合法申請。內政部表示,民國八十八年以前附設納骨塔者可就地合法,但不能改變原有規模,所以只能在現有規模下繼續收取骨灰罈,但不能再擴建。據觀察,寺廟附設的納骨塔多沒有表定費用,只收樂捐的「功德金」、「香油錢」,從零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一般納骨塔分公民營兩種,公立費用約數萬元(部分低收入戶免費),民營的價格北部約十萬到十五萬,南部從六萬元起跳。
該草案也為現行未合法設立之寺廟、道場取得解套途徑。草案規範,宗教法人在新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檢具證明,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購得相關土地,且得依法優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
另外現行法令規定獨棟宗教建築才能申請合法設立,該草案也放寬規範,單層做為宗教使用之場所,例如道場,只要土地使用分區可做為宗教使用,也可申請合法設立。
在免稅部份,除現行免徵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草案新增私人贈與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鑑於寺廟住持犯罪事件層出不窮,該草案規範,宗教法人之代表、管理組織或監察組織成員於辦理宗教活動,有涉及詐欺、恐嚇、賭博、暴力、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犯罪行為,經司法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宸龍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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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納骨塔 可望就地合法 Empty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表 由 宸龍居士 周二 6月 15, 2010 4:00 am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825173221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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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由 宸龍居士 周二 4月 19, 2011 7:24 pm

設立納骨塔已達十年的寺廟得以就地合法 分類:殯葬面面觀2010/06/26 21:502009/04/0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全國寺院、宮廟、教會、宗教社團及宗教基金會,都將改以「宗教法人」設立,除要求財務透明、明訂設立法人代表與監察人、享多項免稅優惠外,也讓現行寺廟違法附設納骨塔已達十年者(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得視為宗教建築一部分而就地合法,有損壞者還可原地原規模修建。

但草案對於非法設立之寺廟、教會、宗教團體等,並無任何處罰條款,因此即使三讀通過後,仍無法促使非法者合法化。對此內政部表示,非法設立者仍繼續由地方政府依違建和違規使用方式取締。

目前國內宗教機構附設納骨塔有四百九十座、塔位達二百萬個,已使用五十三萬個,民國九十一年殯葬管理條例通過後,陸續有四十座完成合法申請。內政部表示,民國八十八年以前附設納骨塔者可就地合法,但不能改變原有規模,所以只能在現有規模下繼續收取骨灰罈,但不能再擴建。據觀察,寺廟附設的納骨塔多沒有表定費用,只收樂捐的「功德金」、「香油錢」,從零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一般納骨塔分公民營兩種,公立費用約數萬元(部分低收入戶免費),民營的價格北部約十萬到十五萬,南部從六萬元起跳。

該草案也為現行未合法設立之寺廟、道場取得解套途徑。草案規範,宗教法人在新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檢具證明,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購得相關土地,且得依法優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

另外現行法令規定獨棟宗教建築才能申請合法設立,該草案也放寬規範,單層做為宗教使用之場所,例如道場,只要土地使用分區可做為宗教使用,也可申請合法設立。

在免稅部份,除現行免徵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草案新增私人贈與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之土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外,鑑於寺廟住持犯罪事件層出不窮,該草案規範,宗教法人之代表、管理組織或監察組織成員於辦理宗教活動,有涉及詐欺、恐嚇、賭博、暴力、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犯罪行為,經司法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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